非特备案检测报告需要检测的项目:
1)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2)卫生化学检验:
砷、铅、汞、镉
办理详情可垂询:
办理专员18002550836李江朋
:18002550836
:2850212889
2013年11月0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59号《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非特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同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相关备案凭证。
二、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能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产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2015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三、已经成立化妆品技术审批机构、配备相关技术审评人员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于2014年1月1日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事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由总局组织统一培训后,于2014年6月30日起,开始承担部分类别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职能。
关于非特备案的历史:
2010年11月9日,食药监公布《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各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提到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内容如下: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2011年4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公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企业单位自2011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0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